跨界損害的責任問題之所以複雜,是因為它涉及兩個法律層的三種不同責任形態:公法層面的國家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以及私法層面的國際民事責任。在對相關責任形態進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礎上,本文認為:在公法層面,國家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的區別既不在於“過錯”,也不在於玫害活動本身的合法性,而在於國家是否違反國家義務;由於初級規則意義上的國家賠償責任只存在於極端例外的情形中,因此以“國際不法行為”為基礎的國家責任依然是跨界損害責任的主體與核心。在私法層面,各類跨界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及《危險活動所玫跨界損害的損失分配原則草案》代表的僅僅是特定領域內私法規範的“統一化”,而非公法責任的“私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