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機構的功能異化助推了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與蔓延,從而引發了立法者和學者對既有信用評級監管制度的反思。用評級定位不科學、過度依賴聲譽自律;缺乏對利益衝突的規制和監管制度供給不足等問題成為人們的關注焦點。為應對金融危機,袼國政府加強了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並開始制定;完善自己的監管立法,包括原有立法理念的檢討;豐富監管內容和強化國際監管合作等,一系例相關國際、國內立法奠定了信用評級監管法律制度的重構框架。信用評級業尚不發達的中國必須立足情,借鑒各國的有益經驗,建構我國的信用評級監管制度,以保障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