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懲處,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為公務員違法失職時應負之法律責任。體制上,除了行政懲處之外,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時亦有受司法懲戒之可能。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不論在行使機關、懲罰事由、種類、程序、救濟等方面皆有不同,但亦有重疊之處:其一,釋字第二九八號認為行政懲處中之免職處分具有懲戒之性質;其二,懲戒、懲處之行使與否可能發生積極與消極競合。行政懲處作為公務員法律責任之一環,固有其優點,即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官箴紀律得以維繫、有助於指揮監督一貫性等,但亦有容易流於草率、機關長官的主觀成見不易改善等弊病。因此,行政長官行政懲處權之大小,宜在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與行政目的之追求間求得平衡。而懲處之救濟,則宜就處分性質輕重,而為不同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