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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十月一日起設置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顧客賭博財物,於十月十五日為警查獲,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A法官乃於十月二十三日製作簡易判決(犯罪事于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並交付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於尚未送達時,復因被告甲仍在同址另設置賭博機具續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十月二十七日為警查獲,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A法官於十一月三日另行製作簡易判決(犯罪事于自十月二日至十月二十七日),A法官於審理單批示「十月二十三日判決毋庸送達,應送達十一月三日判決」,書記官乃僅送達十一月三日判決,試問:一、A法官於十月二十三日製作簡易判決書後,可否於十一月三日另行製作第二份簡易判決書?A法官對於檢察官之另行聲請簡易判決應如何處理?二、假如A法官於十月二十三日製作簡易判決書,書記官於十月二十八日送達被告,A法官對於甲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七日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