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多年來均以稅務訴訟最多,且幾達半數以上;司法院憲法解釋,亦常涉及有關稅法爭議,致有大法官常受「稅務法院」之譏1。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並於同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10日生效。2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國際人權條約與國際條約不同,前者並非以國家間之互惠授與為前提,且被期待具有可司法性,以確保法律上權利之落實。對權利主體而言,權利實現最具體之方式,係透過在其國內法院而非在國際法院實現。3是以兩公約第二條,明定「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此為從程序法觀點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