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署長魏國彥投書媒體指出:「去年11月底地方大選綠營囊括大部分縣市長席位,半年多來,通過各種自治條例『以地方包圍中央』,有侵奪中央法制與職權之虞;例如高雄市要求石化企業將總部設在高雄,否則不准許其所申請設置之管線;又如近日雲林縣逕行公告,禁用生煤、石油焦。又或如前段缺水期間,桃園縣縣長揚言地方資源獨享,將石門水庫的水專屬桃園使用」。其並進一步論及「近來地方自治爭權事件之性質,應歸屬於中央及地方均得共同立法事項的範疇,亦即中央與地方均享有競合的立法權。憲法規定,在此類共同立法事項,中央應享有優先的立法權,亦即中央法律已經規定之事項,地方即不得再為與之相牴觸之立法規範,此為『法律先占理論』。」1旨哉斯言,事實上此議題涉及到憲法明定的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是地方自治法制的重要性課題,值得重視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