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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之辨正
作者 林俊益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三判例(最新判例)要旨:「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其中「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一語,假如斷章取義,勢必影響事實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處理事項之權限,更影響刑事訴訟新制採行集中審理制之效能,如何正確理解上開判例要旨之真正內涵,不可不慎!
起訖頁 20-21
關鍵詞 準備程序訊問證人直接審理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7 (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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