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三判例(最新判例)要旨:「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其中「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一語,假如斷章取義,勢必影響事實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處理事項之權限,更影響刑事訴訟新制採行集中審理制之效能,如何正確理解上開判例要旨之真正內涵,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