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聯營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帶來的競爭問題也引起了反壟斷機構的關注,對其競爭係果分析的關鍵在于聯營中包含的專利是否必要的。再對專利的必要性界定時,美國司法部的幾份商業審查函給予了不同的定義,確立了專利必要性的評判標准。隨後,法院在 Philips 案中提出了新的視角:對必要性評價應該遵循個案分析的合理原則的適用,特別要考慮到專利必要性的時效性本質。歐盟競爭法雖然傾向於美國的做法,但合理原則嚴格限定在特定領域。這些反托拉斯實踐為我國專利聯營中的必要性評估提供了參考標准,並對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和執法提供分析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