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澳門與內地貨物貿易的日益頻繁,兩地在缺陷產品的救濟與管制方面也應減少法律衝突,加強協調。澳門與內地有關缺陷產品的法律衝突包括私法救濟上的衝突和公法管制上的衝突,對之予以協調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就法律協調的取向而言,應首先統一衝突法,然後循序漸進的統一實體法。就法律協調的方法而言,當前宜制定示範法由兩地立法機構選擇適合用或由兩地行政機關、司法機構簽訂有關缺陷產品的協議。對缺陷產品問題進行法律協調分為私法上的統一和公法上的協調,前者包括實體法之統一和衝突法之統一,後者還蓋了兩地政府監管和刑事管轄的相互協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