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性金融危機是一種複合型的現代金融危機,有礙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這種金融市場失靈現象需要政府依法介入才能得到矯正。作為基礎貨幣供應者的中央銀行和作為財政資金管理者的政府理應合作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危機,其各自的法定職責和實施機制構成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的核心內容。經濟法應對系統性金融危機有層次之分: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混業經營應當善盡宏觀審慎監管的法定職責,以抵禦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影響,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系統性金融危機發生時,政府應當承擔救助問題金融機構或問題資產的法定職責,以化解系統性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與此同時,政府應當牽頭設立常規性的金融穩定基金和應急性的金融危機救援基金,阻斷金融為跡象財政危機的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