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繼承篇於民國(下同) 98 年進行大幅增修,由原有概括繼承為原則之繼承制度,修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其立法理由主要基於現代社會中,家庭成員彼此間關係不若以往緊密的社會現實,常導致繼承人因不熟悉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致不及辦理限定繼承,且「因繼承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承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桂桔終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