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之「取得」應符合「形式合法性」,其「運作」應具有「實質正當性」。國家任何公權力的行使,皆會受到「憑什麼」及「為什麼」兩個問題的質疑與挑戰。國家權力如果沒有形式合法性(法律依據),就談不上實質正當性。具有形式合法性之法律,未必具有實質正當性,國家權力實質正當性的維護因此也成為司法違憲審查制所以存在的理由。但僅具有實質正當性的措施,若未遵循形式合法性的要求,亦不符合法治國家之要求,是以「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釋五二理由書)。國家權力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正當性」必須同時兼備,始符合現代立憲主義對國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