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制度是中國現代立憲史的重要創造,是政治憲法的制度性表現,具有深厚的憲制功能、價值意蘊與演化潛力。在辛亥革命締造中華民國的過程中,立憲派即開始以協商建國的政治自覺和擔當介入制憲過程,形成了政協的早期傳統與淵源。兩黨並立時代的民主政團仍然構成推動訓政向憲政轉變的重要動力。1945年的舊政協具有制憲預備會議的憲法功能,促成了中華民國憲法的頒佈,但未能運用憲法化解主要政黨之間的政治衝突。1949年的新政協直接作為制憲會議制定頒佈了《共同綱領》,開啟了大陸版的共和立憲序幕。伴隨著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新政協逐步轉型為非國家的政黨協商制度和統一戰線組織,但其制度角色並未定型,其在八二憲法體系內最為代表制要素的理論與制度空間依然巨大,從而成為未來憲政轉型與成熟的重要議題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