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少學者甚至法官都認為,“不得以對法律的無知為抗辯“可以上溯至羅馬法的傳統原則。實際上,羅馬法雖然曲分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但對後者絕非不救濟。《學說匯篡》第22卷第6章記錄了保羅(Paulus)、扛貝奧(Labeo)、聶扛芝(Neratius)、彭波尼(Pompomus)」帕比尼安(Papmnanus)等古羅馬法學家關於法律錯誤的見解,其中以保羅最為苛刻。然而,恰恰是保羅的意見立後世的注釋學派所採納,又經自然法學派的加工才形成了”不得以對法律的無知為抗辯“的法諺。羅馬法中,法律錯誤合事實錯誤的區分不是所有情況都是用,尤其不適用於物的權屬的錯誤和非償清的案件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