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明知他人已婚卻仍與其保持通姦關係,該已婚者(以下簡稱”通姦方配偶“)有可能依《婚姻法》第46條承擔離姻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該第三人(以下簡稱”通姦第三者“)對該已婚者的配偶(以下簡稱”受害方配偶“)是否成立侵權責任?此問題在實踐中絕非罕有,在理論上亦不乏爭議。鑒於《侵權責任法》第2條列舉的民事權利中並無”配偶權“,因此相關爭論遠未終結。立法模糊或有漏洞時,法律解釋就應”挺身而出“。比較法解釋向來是法解釋的重要方法之一,基於此,本文擬對法國法上通姦第三者的侵權責任予以詳細解說,以期能對我國法上類似問題的解答提供有益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