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26日,經過國務院批准,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消費者保護政策及立法研究開始興起。1987年l月,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了第一個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政府規章;同年9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第一個消費者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到1989年,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頒布施行了消費者保護法規、規章。1993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時,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體制形成的初級階段,市場上接連發生有關假冒偽劣商品及不法商販欺詐等的重大社會事件,消費者所受損害急劇增加,故該法第49條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一時期,國內法學界及實務界以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中心,針對消費者糾紛之主體和客體範疇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這些問題,通過學說爭論、法院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