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已經得到德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普遍認可,但是出於維護法的安定性的考慮,德國學者還是希望盡可能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出發解決相應問題,而僅在特殊情況下才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交由法官裁判。雖然德國的立法者日益強調當事人乃至法院應當誠實地進行訴訟,但是司法實踐並未就這一問題的解決找到統一答案。時至今日,德國法院基本上仍在沿用20世紀60、70年代發展起來的案件類型化解決方案。德國學者認為,歸根結底,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並非屬於立法問題,而是法官根據個案進行裁量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