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Carter v Boehm案被公認為保險法上具有法源意義的經典判例,但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不是僅由這一單個判例,而是經由一系列基於對該案判決的片面理解和不當擴張而形成的。這一過程直到20世紀初才完全結束。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澳大利亞、美國等普通法系主要法域對該原則進行了反思與改革;最近的改革成果則是英國《2012年消費者保險(披露與述答)法》。改革之後,“最大誠信原則”日漸式微,而且在消費者保險領域幾近消亡。美國、澳大利亞和英國在這方面的改革進度和力度方面的差異主要源於社會福利模式以及保險監管模式的差異;此外,美、澳兩國為英國的司法主權關係變化也是一個特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