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法官”經常面臨如何解釋WTO規則的棘手難題。從表面上看,無論是WTO爭端解決規則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做出的司法解釋都強調應該秉持中立態度。但事實上,專家組或者上訴機構的“法官”在解釋WTO法時並非完全中立,而是存在大量司法造法行為,在解釋法律時常採用法律實用主義的方法,擴大WTO協定的涵蓋範圍,深化國際貿易自由,使訴訟結果有利於申訴方。一方面,有效解釋原則為主、疑義從輕解釋原則為輔的格局主導模糊性WTO規則的解釋;另一方面,對被訴方據以辯解的國內法解釋的效力進行嚴格限制。這些現象的發生可以用法律不完備理論、囚徒困境理論、國際貿易自行車理論和法官最高效用理論等進行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