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迄今已參加26項人權條約並且對其中的16項條約提具了保留,中國對人權條約提拒保留的原因、保留的內容和保留的決定機關均有一定的特點。但中國對人權條約提具保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現為:中國的保留國內法完全空白;沒有說明保留的理由;保留實踐比較單一;迄今為止沒有全面回顧審查已經做出的保留。國際法院對滅種罪公約的諮詢意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實踐指南》逐步確立了現代人權條約保留制度,促使中國採取更加謹慎的保留態度和靈活的措施。我國在執行人權條約過程中關於保留的改進措施包括:中國應該積極制定條約保留法律規則,為人權條約的保留提供法律依據;對人權條約做出保留應該盡可能說明理由;重視應對外國對人權條約的保留;全面評估已經提具的關於人權條約的保留,然後把他們分為繼續保留類、撤回保留類和需要改進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