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排除規則的規範對象以及排除證據的法律後果和操作程序,刑事證據排出可以分為兩種基本模式,即以規範證據能力為中心的美國排除模式和以規範證明力為中心的中國排除模式。美國模式與其陪審團審判、對抗制審判方式密切相關;中國模式則是一元制審判組織、探求案件事實真相、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產物。儘管美國模式有助於維護程序的正當性和提高審判的效率,但是卻付出了犧牲案件事實真相的代價。中國模式雖然有助於發現案件事實真相,但是對於強調案件事實真相,不僅導致嚴厲的審查判斷規則難以得到執行,而且無法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提供適合的生長土壤。而且,以規範證明力為中心的方式來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既不符合法理,又沒有對症下藥,甚至為法官濫用裁量權提供了新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