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判詞是中國古代法律智慧的結晶。一些用駢文寫成的判詞,修辭考究,形式優美,給人以“華而不實”的感覺,一些學者認為其是“堆垛故事之浮詞”。經考察發現,一些優秀判詞並非如此,華麗外表之下有著豐富義理,這與評判唐代判詞的標準有很大關係。一篇優秀判詞首先要觀點正確,其次要合乎法律,此外還要合乎邏輯、言詞優美。只有這四者比例協調,才能形成好的判詞。以“刑獄門”為代表的唐代判詞符合上述原則,因此,並非“徒有其表”。唐代判詞還非常注重法律論證,論證結構非常複雜,普遍採用中國傳統辯證論證方法,即“雙證”方法,亦即理證與事證相結合、正面證明與反面證明相結合、演繹論證與模擬論證相結合,一陰一陽,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這表明,到唐代,我國古代法律思維已經逐漸發展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