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對於公共建設用地之取得,慣於輕易採行徵收手段,故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結果,因土地徵收而引生之爭議,乃至抗爭,相對地亦屢見不鮮。在公用徵收制度中,基本且常見的主要型態為土地徵收,土地包括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一併徵收等。在我國有關土地徵收之法律規定,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等,散見於各種不同法規,由於規定
紛歧,形成一制數法之現象,非但執行不便,亦經常發生困擾,尤以土地徵收程序互異,補償項目及標準不一,造成徵收土地之阻力與抗爭。政府為整合紛歧不一之各種土地徵收法規,統一徵收程序及補償標準,於2000 年2 月制定公布土地徵收專法—土地徵收條例,即為我國辦理各類土地徵收之主要法律依據。然而,土地徵收條例自公布施行後,即未曾再作檢討修訂。近幾年為土地徵收之必要性及應徵收之範圍與徵收補償價金,時有爭議,為因應時代潮流並符合實際需求,政府乃著手修訂土地徵收條例,並於2012 年1 月6 日公布施行(除第30 條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