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現代個人或企業分散危險之重要機制。然因現代保險業專業、技術與複雜化之發展,被保險人難以了解保險業運作與保險契約條款內容,致使過往對保險人資訊不對稱之情況,已轉變為對被保險人資訊不對稱之情況。為解決此等困境,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應對保險契約為妥適之解釋。傳統之契約解釋方式,於保險契約亦有其適用。然基於保險之特性,保險契約發展出特殊解釋原則,如疑義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原則。於美國法下,則發展出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於我國法院實務早年並未予以接納,然考察近年實務判決已有相當之改變。本文即針對於定型化保險契約解釋之發展加以回顧,並提出現行法制在未來應有之脈動的相關立法論及解釋論等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