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5 月14 日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2 條增訂第2 項:上市上櫃公司發生管理階層收購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宜組成客觀獨立審議委員會審議收購價格及收購計畫之合理性等,並注意資訊公開規定;第3 項:上市上櫃公司處理前項相關事宜之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情事,明確規範管理階層收購制度。此外,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9 年12 月29 日公布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中為因應管理階層收購案件之增加,維護被收購公司股東之權益,增訂第7 條之1,明文規定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特定股東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股東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股東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