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86 條第2 款與相關法律規章之規定,為取得不動產經紀、估價與地政之執業資格,依規定除入會要件外,必須經過考試及格、一定年期經驗或一定時數專業訓練的認可。透過現行的不動產專業證照法制規範,是否可降低交易者互動的交易成本而分享交易利得?就公共選擇理論而言,政府是平凡人類組織而成的超級廠商,因而不免受到私心的導引,故並不能保證將政府的手伸入市場就一定能獲得較良善的結果。各種制度都難以吃免費午餐,政府擬定與執行不動產專業證照遊戲規則,雖可降低市場傳訊失靈的成本,但須付出職業自由權限制與證照管理的成本。為了使不動產市場參與者享受更大的合作經濟剩餘,往深厚資源的方向邁進,本研究利用法律經濟學研究取向,納入證照互依成本概念,探討何種證照規範密度較可降低互依成本,進而提出不動產專業證照制度改善可考量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