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現今個人或企業之最佳分散風險之工具之一。保險自海上保險發展時起,即具有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因此為解決資訊不對稱之弊病,保險人遂要求被保險人需盡告知義務。然保險經歷數百年之發展後,其已成為具專業性、高度技術性與複雜之產業,並以定型化契約運作。因而過往就保險人資訊不對稱之情況已有所轉變,其已成為對被保險人產生資訊不對稱之情況。由於被保險人難以了解保險契約條款之意義,亦無法理解保險之運作,因此對其權益產生相當之危害。為解決此項困難,保險人應依誠信原則,盡其資訊提供之義務。本文即對於保險人資訊提供之義務加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