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證據具有易遭竄改之特性,其真實性與可信性則易遭質疑。為確保數位證據能通過形式證據力之檢驗,取證流程須遵循電腦鑑識之程序,以符合法庭中形式證據力或證據能力要求之檢驗,但是也衍生出數位證據高額提出費用之問題。本文以民事訴訟事件為中心,當事人得請求他造提出數位證據,惟事證開示之費用相當高昂,若他造當事人須負有提出之義務,然而負擔全部之提出費用,可能會造成訴訟程序上之流弊,因此,得否將費用之全部或一部轉移至聲請人承擔,其標準為何?有關數位證據事證開示費用之負擔與分配,隨著數位科技之普遍化,未來勢必成為法院審理過程中之一項重要考量之議題。有鑑於我國現行訴訟法制恐難以找到解決此一爭議之最佳方案,本文除參酌美國修訂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電子儲存資訊規範之修正內容,另從經濟學中成本效益分析之觀點,希能提出除了真實發現外,亦符合經濟效用之爭端解決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