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國際法體制下,自衛權是禁止武力行使的例外,然國際間為防止濫用自衛權,對於行使自衛權的實質要件乃採取嚴格的規定,亦即限於「對聯合國會員國武力攻擊」(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而所謂「武力攻擊」,其進行攻擊的主體是否限於國家?對於國家以外的主體是否得援引自衛權對抗之?又進行武力攻擊是否限於以陸、海、空正規的軍事手段組織而成的軍事行動?或非正規軍包括游擊隊、武裝團體(恐怖組織、海盜)或傭兵等的攻擊時,亦符合規定?再者,武力攻擊的「發生」時點要件,是否限於以武力攻擊「現實」發生為必要?最後、倘使暴力的攻擊,並未發生實害結果,是否即得認定武力攻擊已發生而行使自衛權反擊?對於未達武力攻擊程度的武力行使,是否也有自衛權的適用?這些皆是在論述自衛權概念時,所必須考量判斷的因素。相對於此,與聯合國憲章自衛權並存的國際習慣法上自衛權,應該也是同屬「國際法上」的自衛權;鑑此,在探討國際法上自衛權概念時,並不應僅限於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規定的自衛權概念,而應合併考量聯合國憲章以及習慣法之內涵。在這樣的前提下,本論文擬從國際習慣法、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判決及近年來各國實踐來闡述自衛權概念的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