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係自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係指就特定的刑事裁判,選出特定國民為裁判員,和法官一起參加審理的日本特有的司法、裁判制度。此日本特有的制度,日本法務省將日文直譯為saiban-in system,但有英文文獻將其翻譯成citizen judge system,為lay judge system之意。裁判員制度適用於地方法院所審理刑事案件中的:殺人罪、傷害致死罪、強盜致死傷罪、現住建造物放火罪、以勒贖為目的對未成年人或限制能力人為誘拐之罪等,就一定重大的犯罪為裁判。例外於「裁判員或其親屬有遭危害之虞、對裁判員而言非常困難的事件」,僅由法官單獨審理(裁判員法第3 條)。被告不得拒絕適用。審判原則上由6 名裁判員和3 名法官合議進行;被告對事實關係沒有爭執的事件,可由裁判員4 名、法官1 名為審理(裁判員法第2 條第2 項、第3 項)。裁判員和法官一起進行證據調查、為有罪無罪及有罪的情況下參與量刑的判斷,但關於法律的專門知識之必要事項,由法官擔任(裁判員法第6 條)。裁判員可詢問證人及被告。在判斷為符合有罪判決的必要條件時,必須要裁判員和法官總人數過半數的人贊成,且裁判員和法官中必須各有一人贊成。
施行裁判員制度至今,一般多認為裁判員制度有好的開始,對於此制度之創設有重大貢獻的日本刑事訴訟法學者松尾浩也教授在裁判員制度施行一年後亦給予「比預期中順利」的評價。日本媒體對裁判員制度的評價多半也相當友善。
但是對於裁判員制度的批判聲浪也一直存在,尤其是對於國民的司法參加目的的不同解釋,及所引起的制度本身是否合憲的爭議。在爭議不斷中,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於2011 年11 月16 日做出認定裁判員制度合憲的判決,對此制度之理解實具有重大之意義,說理詳細,值得一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