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的原則是現代仲裁法的重要原則,其目的在促使仲裁程序能快速開始及順利進行,發揮其快速與經濟的效率。這項原則本來是由仲裁條款自主原則所衍生,因其係自主原則延伸的間接效力,卻經常被與由自主原則所衍生的直接效力問題相混淆。事實上,這兩項原則各有不同的法理依據,發揮不同的法律功能。為強化其功能,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近年來還已質變。這裡將透過其形成過程與比較的方法,加以觀察。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是由德文Kompetenz- Kompetenz所譯成,呈現出抽象性的意義。本文一開始就其用語問題先做詮釋,然後說明其形成的過程與這原則的效力內容。在這原則的效力上,積極的效力是仲裁權的授與,這種效力的執行,如果沒有法院權力的限制或排除將難以實踐。因此,其消極效力的探討與其相關立法,將成為本文主要的探討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