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民國八十二年)我國發生鄧○雯殺夫案,該案震驚社會,許多人認為有制定家庭暴立專法之必要,筆者因而在一九九五年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現代婦女基金會及潘維剛等立法委員的推動下,立法院於一九九八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鄧○雯殺夫案在國人心中留下極為深刻之印象。
二○○六年(民國九十五年)我國又發生趙○冰殺夫案,雖然影響不若鄧○雯殺夫案深遠,但同樣讓人震驚,令人心痛。
經過這麼多年,我們的司法進步了嗎?對嚴重遭受家暴而殺夫的被告提供更周全的保護了沒有?這些問題讓人揮之不去。
本文擬論述兩個殺夫案的案情與法院判決,探討美國與加拿大的關於受虐婦女徵候群、專家證人、自我防衛等理論與實務,比較分析臺灣與外國的案件處理方式,並提出個人淺見,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