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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七號刑事判決
作者 郭大維 (Ta-Wei Kuo)
中文摘要
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公司」)董事長甲知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彰化銀行」)不願再持有台○公司股票且不再擔任監察人後,擔心彰化銀行在市場出售其持有約百分之四左右之台○公司股票遭民股蒐購而影響其董事長職務,因而於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前後派總經理至彰化銀行協商彰化銀行暫停出售台○公司股票,由台○公司自行找尋特定人承購彰化銀行所持有之台○公司股票。其後,甲透過乙轉知丙與丁共同購買彰化銀行出售之台○公司股票,並告知其重大影響台○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乙、丙、丁初步研議每人購買台○公司之股數,並由甲之子代訂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晚上在三井日式餐廳之餐宴。在當天之餐宴中甲再次闡述台○公司之重大利多消息,乙、丙、丁等人乃共同決定購買該公司股票,丙並將此內線消息告知其父戊。嗣後甲等人再次於三井日式餐廳進行餐聚,並確定賣方彰化銀行與買方乙、丙、丁、戊有關買賣台○公司股票事宜。乙、丙、丁、戊等人於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購買台○公司股票後,俟內線消息公開,股價上漲之際陸續出脫持股。惟至本案被揭發時,尚有部分股票未賣出。
起訖頁 46-58
關鍵詞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312 (2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31200240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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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行為除外危險之解釋與最大善意原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保險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GPS抓姦與行動隱私的保護界限──評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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