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的照片乃拍攝者在新聞事件發生的瞬間捕捉現場的情形,亟需拍攝者的取景角度與攝影技巧,僅管目前我國法院多承認新聞事件並非單純人或物的機械式重現,只要拍攝者以自身的角度取景,皆認該攝影著作符合原創性的門檻而享有著作權的保護1。然就新聞事件照片的利用,綜觀近期我國法院判決,新聞媒體利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新聞事件照片,似多以合理使用作成判決結果2,法院認為著作權人的私權保護因公眾知的權利而應予一定程度的限制3,本文縱然肯認法院的政策考量,然而,若法院逕引比較法的外國判決結果為判決理由的參考依據,究否妥適,容有討論之空間。本文以下茲就智慧財產法院一○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七號判決為例4,逐一細究逕引外國判決結果闡釋我國著作權法第六五條第二項的妥適,最後檢討新聞事件照片的利用實務,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範外,是否另有其他可行的解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