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據上憲法之規定,便產生下面幾點爭議:是否意味著憲法已經列舉出中央具體的文化專屬權限?抑或中央全面擁有文化專屬權限,進而僅交由地方政府委辦之?在此委辦的意義下,地方政府對於文化自治權限又有多大的範圍?上述問題涉及到委辦事項與地方自治權界分之根本問題。此外,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裡,有無侵害到直轄市、縣(市)相關的文化資產保存之地方自治權限?地方政府對其有無救濟途徑?可否進一步提出大法官釋憲?若提出大法官釋憲為何大多以不受理之決議而收場之?值得本文深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