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國八十六年為因應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宣告檢察官享有羈押權違憲,相關單位提出羈押法制修正草案(司法院版為主,行政院附加意見)。本草案將羈押決定權限回歸法官實屬正確,惟部分內容仍有疑義:一、關於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計入限時移送之二十四小時,忽略其本意非偵查取供之用。二、憲法上之拘捕前置主義未要求於審判中亦有適用,且事實上也難想像羈押原因之存在。三、保留部分檢察官得核准被告具保之權限,因具保係代替羈押之手段,故與釋字三九二號解釋仍未盡相符。(注意:該草案已於當年十二月通過,部分條文改依行政院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