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介紹一九九四年於烏拉圭所簽署,九六年生效之政府採購協定其制定過程,該協定在歐體及德國的實踐,最後以該協定規定評釋我國政府採購法一讀草案之良寙。烏拉圭回合簽署的新協定,其內容與一九七九年簽署,八一年生效之首次政府採購協定相較,有四項主要不同之重點。新協定中有關契約價值的計算及門檻金額的規定,我國政府採購法草案於二讀中應納入之。並應增加外國歧視我國投標的申訴。採購法一讀草案中資訊公開、門檻金額的規避、離職人員的迴避、新技術新工法的採用及救濟途徑等規定,仍有修正之空間(本文撰寫於採購法立法審議期間,敬請務必參閱法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