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通過德國社會學家Niklas Luhmann的觀點,來觀察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由規範與決定之區分出發,並且進一步將規範當作一種規則,個案可以為規範所涵攝或具體化(法作為法)。但這樣將無法解釋漏洞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學方法論提出另一個原則與規則之區分,漏洞不再是一種例外,而為原則所包含,成為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法學方法論也運用了外於法的環境訊息,來協助法系統進行選擇(不是法作為法)。並隨著多元主義與基本權之語義學發展,導向了法的程序化。在最後,本文將指出,法學方法論預設了法官恣意與法官主觀判斷的區分,並希望透過法學方法論所指出的法適用方式,消除法官的恣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