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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706 (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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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軍事審判冤獄事件得請求國家賠償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現行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明訂,冤獄賠償的範圍以「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為限;參照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冤獄賠償者為「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執行羈押之被告,或裁判確定後之受刑人」。故,依「軍事審判法」遭羈押或入監執行之人,縱有受冤亦無法獲得賠償。冤獄賠償法不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冤獄之受害人是否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起訖頁
111-115
關鍵詞
軍事審判
、
冤獄賠償
、
國家賠償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6 (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部分社會」的法理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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