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新修規定自民國(下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開始施行以來,在警察全面性大執法五天之內,遭攔檢取締之駕駛人,全國共有一千五百二十人,其中有一百四十七人拒絕酒測,這些人寧可繳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藉以逃避刑責。對此,警政署表示,民眾拒絕酒測情況比想像中嚴重,確實可能成為政府防堵酒駕的漏洞,擬向交通部;法務部等反映,研議是否修法1。不過筆者卻認為,刑法防制酒駕新規定事實上並無漏洞,而是警察執法上的錯誤認知;相反的,令筆者深感不安的是,立法上的一味加重處罰以及修訂部分荒謬錯誤的要件,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