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為執行公營事業組織民營化的政策任務,早期訂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作為依據,惟時至今日,民營化已不再侷限於「組織民營化」,甚且包含「功能民營化」及「任務民營化」在內。因此,本論文除回頭檢視陳舊的「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法律,檢討分析其規範重點外,並且對司法院大法官對民營化的相關解釋(含大法官個人之協同意見書)加以梳理,最後則提出希望能與時俱進的「民營化條例」,取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為推動民營化建立健全的法律基礎,提升民營化效能,減少民營化之弊端,進而增進公共利益,確保民營化之公共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