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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論所要檢討的問題有二:一、對於一行為的複數構成要件評價情形;二、複數行為中個別行為的個別評價關係,進而就所評價的結果,作為決定法律效果的基礎型態。就結構的形成關係而言,會涉及競合的問題者,都是以複數的構成要件評價關係,作為競合類型的基本前提。所差異者,僅在於實現複數構成要件的情形,是由一行為所造成,或是由複數行為所導致的判斷。當複數行為個別都有其評價的構成要件存在,整合起來自然具有複數的構成要件被實現的情形存在,惟當一行為作為判斷對象時,何以一行為會發生複數構成要件實現的關係?則必須從構成要件的形成內容,以及對於行為的評價關係,作方法上的邏輯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