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為公務員,於民國(下略)七十五年間罹患尿毒症,經長期洗腎,迄八十五年仍無法治癒。甲認為其已構成殘廢,乃於八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檢附醫院出具之殘廢證明書,以七十五年「初診之日」為確定成殘日期,經由所屬機關向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以下簡稱公保處)申請殘廢給付。該處於同年四月二十日函復略以:「洗腎患者因治療未終止,不屬於給付範圍,甲以初診之日為確定成殘日期,不合請領殘廢給付要件」。嗣甲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檢附相同內容之另紙殘廢證明書,但改以「出證當日」為確定成殘之日,再向公保處申請殘廢給付。公保處於同年六月五日函復略以:「甲申請殘廢給付一案,業經本處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函復不屬給付範圍在案,不因確定成殘日期不同而有差異,請查照」。甲不服,乃於同年六月二十日提起訴願,試問:甲所提訴願是否遲誤訴願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