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籍的甲公司、B國籍的乙公司及C國籍的丙公司分別就CD-R光碟片的製作擁有不同的專利權,為追求最大利潤,共同決定以聯合授權方式,由甲擬定CD-R聯合授權契約,約定被授權廠商須就所製造、銷售之每片CD-R光碟片,支付產品淨銷售價格百分之三或十日圓中取其高者之權利金,如有授權契約之爭端,悉依A國法解決。我國籍的丁公司與甲簽約之後,CD-R光碟片之價格陡降,由一九九六年間每片約四•五美元迅速滑落至二○○○年每片約○•三六美元。丁無法負擔每片最低十日圓之權利金,向我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甲被認定有濫用獨占地位的違法行為,但仍拒絕調整權利金,並於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片面終止系爭授權契約。如甲向我國法院訴請丁支付權利金,丁抗辯甲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系爭授權契約應屬無效或應酌減其權利金。請問:關於丁的抗辯有無理由,應依何國法律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