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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年紀太老,不予特約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由於健保支出不斷增加,影響健保制度之財政健全,為對抗不必要的支出浪費,立法院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在許多改革措施中,希望將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中診所負責醫師首次開業之年齡限於五十五歲以下,僅在例外情形下,才不受五十五歲之限制。此項新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醫師在結束執業生涯前,在短時間內透過不正常的看診來快速攤還其對於診所的投資。蓋依據以往資料顯示,執業生涯最後三分之一時間才成為開業醫師者,容易透過不正常的診量及不必要的醫療行為導致健保支出的大量增加,並危害整體健保制度。甲原來在教學醫院擔任醫師,由於其認為在短期內無法再有升遷機會,因此決定返回故鄉自行開業。惟甲向健保局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健保局以甲已超過五十五歲為由,不予特約;並說明,甲仍得自行開業,惟僅能以自費病患為限,健保局不會支付甲任何費用。甲認為,無法成為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使其轉成開業醫師之希望落空,蓋全民健保乃是強制保險,因此很難期待僅依賴自費病患即可維持診所的經營,其因而所負擔之經營風險遠高於其他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甲認為,五十五歲的年齡限制侵害其依憲法第十五條所享有的工作權,健保支出的浪費可透過事後健全的稽核及審查制度加以控制,更何況必要時,健保局可以隨時抽查診所的經營狀況,以發現不正常的診量。
起訖頁 6-8
關鍵詞 年齡限制工作權比例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309 (13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0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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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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