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針對地方自治團體權限遭到侵害時,地方制度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審理法」)中關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救濟途徑研究,並依據釋字第五二七和五五三號所建構之標準,評釋自二○○○至二○一二年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所聲請之九個案件,但作成不受理決議的部分。本文認為前揭案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作成之不受理決議,其並未遵循過去解釋已建構之標準,並忽視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並非中央政府之下級行政機關的核心法理,且在受理程序之要件審查中卻已進行實體問題判斷而予以駁回。此種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侵害爭議無法進入司法院大法官進行實體審查的「去司法化」現象,正在一點一滴地腐蝕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的制度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