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群情色漫畫愛好者,擬組成「你好色我好愛協會」,倡議推展情色藝術。然而人民團體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團體於申請立案時, 應檢具「會員名冊」。而會員多數均不願意被外人得知其加入此協會,因此拒絕將理監事以外的會員名冊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遂否准其立案之申請。協會之發起人張三,主張人民團體法侵犯了其「匿名發表言論」之權利,應屬違憲。請問,有無理由?
二、有鑑於網路文化,容易讓言論激化,且造成諸多不負責任之批評。立法委員某甲遂提案制定「網路顯名法」,要求所有的網路使用者必須使用真名於網路服務者處註冊,且在網路上發言不得使用化名。但也有立委反對,認為這樣全面要求顯名,有侵犯表現自由及隱私權之虞。您認為何者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