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評論台北地院七十一年國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上國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前二判決均持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而否定公務員係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人民,認其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受處分,自非侵害私權,故不得請求國賠。本文首先由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觀之,大法官解釋目前已採公法職務關係作為說明公務員法律關係之性質,且公務員之財產權均屬得救濟之範圍。其次,再由憲法保障公務員作為基本權利主體之觀點為論述,認前開判決理由所採之見解,實有缺失。故公務員遭受國家公權力之侵犯時,依憲法之規定得作為基本權利主體,主張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救濟)及第二次權利保護(國家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