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仲裁法與仲裁規則皆以「雙邊當事人」的爭議仲裁做規範內容,而近三十多年來,經貿交易的型態已有重大變動。在交易主體的多邊化方面,有三邊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一紙合資契約與雙邊契約中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多數。這類契約當事人間的爭議仲裁,稱「多邊當事人仲裁」。在交易客體的多邊化方面,不問雙邊或多邊當事人,他們間彼此的不同交易,往往簽訂兩紙以上的契約,這類契約的爭議仲裁時,稱「多數契約仲裁」。這類型的仲裁牽涉到的層面複雜,且為傳統的「雙邊仲裁」的規範所未及。因而有「複雜仲裁」的稱呼。
這類複雜法律關係的爭議,於提出訴訟時,各國的訴訟法早有完整的相關規定可供適用。可是這類爭議,如訴諸仲裁時,則在現行的仲裁規範中,尚欠缺完善的規範,可供遵循。按仲裁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為前題,欠缺相關當事人的仲裁合意,既不可能有當事人的追加或參加,也不可能有仲裁程序的合併。在仲裁事件中,沒有民事訴訟法的準用問題。全世界都一樣。
本文第一段先分析多邊當事人仲裁與多數契約仲裁的特徵,第二段觀察其共同點。兩類仲裁的「法律依據」是探討的內容。由其內容可觀察到其發展的方向。在此之外,另簡單的就其牽涉到的判斷效力、新近的實務措施、仲裁庭的組成與仲裁費用等問題,略做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