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從大清新刑律、暫行新刑律、一九二八年舊刑法乃至一九三五年原刑法,其內容幾乎可以明確地說大部分是仿日本刑法而來,甚至二○○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也依然受其影響,有關侵害財產法益的相關犯罪規定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意外的是日本刑法有關財產犯罪的規定,卻並未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 的明文。因此日本實務與學界形成「不法所有(取得)意思」的必要說與不要說的分歧,以及必要說對於「不法取得的意思(意圖)」有何內容,亦有不同理解;易言之,對於「不法取得的意思」是否必要、內容如何,有相當分歧的見解。
相對於我國刑法第三二○條以下有關財產罪的相關犯罪,絕大多數的法條內容皆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簡稱「不法所有之意圖」)的規定,無論是第三二○條以下的竊盜罪、第三二五條以下的搶奪罪、第三二八條以下的強盜罪、第三三五條以下的侵占罪、第三三九條以下的詐欺罪、第三四二條的背信罪以及第三四六條的恐嚇取財罪等。換言之,我國刑法上財產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要有侵害他人的持有或所有而將他人的財物移轉於自己或第三人的持有、支配之下,以及主觀上要有此等客觀要件事實的認識之外,尚要有特別主觀要素的「不法所有之意圖」。然而有關「不法所有之意圖」的內容究竟為何,卻有不同的解讀,而形成不同的結論。 |